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82號原告 廖志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