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55號原告 張建中 被告 張瑞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50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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