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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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告川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玉鳳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 律師複代理人 莊函諺 律師被告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柔蒂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 律師
李佩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