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13號原告 林志遠 代理人 林冠良 被告 林政圻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政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