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39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39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訴字第13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明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502號、第2558號、第2698號),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昌澤書記官李佳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沈明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餘合計毛重捌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肆組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被告沈明忠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為緩起訴處分後,再據同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撤緩字第97號撤銷緩起訴,並以100年度撤緩偵字第175號提起公訴,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簡稱臺北地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8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5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沈明忠不服提起上訴,亦據臺灣高等法院以10
0年度上訴字第26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另又:㈠於81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82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㈡於82年間,因槍砲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1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沈明忠不服提起上訴後,再撤回上訴確定;㈢於83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83年度訴字第1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沈明忠不服提起上訴,亦據臺灣高等法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74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與上揭㈠㈡各罪刑接續執行,在85年5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惟假釋經撤銷,尚餘殘刑5年1月又24日。㈣於86年間,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70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7月、3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沈明忠不服提起上訴後,再撤回上訴而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060號裁定,就上揭㈠㈡視為減刑之各罪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㈠至㈢各罪刑於減刑後之殘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又24日,再與㈣之罪刑接續執行,在95年7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96年9月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與本案構成累犯)。詎仍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分別於附表所示查獲時、地為警查獲,始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
書記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犯罪時、地│犯罪方式│查獲時、地│扣案物品│主文││號││││││├─┼────────┼────┼──────┼─────┼──────────┤│一│於101年6月1日│以吸食器│於101年6月│第二級毒品│沈明忠施用第二級毒品│││晚間10時許,在其│燒烤之方│1日晚間10時│甲基安非他│,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所駕駛而停放於桃│式施用第│55分許,在桃│命1包(驗│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園縣○○鄉○○路│二級毒品│園縣蘆竹鄉南│餘毛重2.11│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附近之車牌號碼00│甲基安非│昌路276號前│3公克)、│餘毛重貳點壹壹叁公克│││-5195號(起訴書│他命1次│為警查獲│安非他命吸│)沒收銷燬之,安非他│││誤載為EQ-5159號│││食器2組│命吸食器貳組沒收。│││)自用小客車內│││││├─┼────────┼────┼──────┼─────┼──────────┤│二│於101年6月9日│以吸食器│於101年6月│第二級毒品│沈明忠施用第二級毒品│││晚間7時許,在其│燒烤之方│10日凌晨0時│甲基安非他│,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所駕駛而停放於桃│式施用第│40分許,在桃│命6包(驗│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園縣八德市大潤發│二級毒品│園縣八德市銀│餘合計毛重│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停車場之自用小客│甲基安非│和街與同和街│6.287公克│餘合計毛重陸點貳捌柒│││車內│他命1次│交岔路口為警│)│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三│於101年6月18日│以針筒注│於101年6月│無│沈明忠施用第一級毒品│││凌晨0時40分為警│射之方式│18日晚間9時││,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採尿回溯26小時內│施用第一│23分許,在桃││月。│││某時,在臺灣某不│級毒品海│園縣中壢市遠│││││詳處所│洛因1次│東路57巷口為│││││││警查獲│││├─┼────────┼────┼──────┼─────┼──────────┤│四│於101年6月18日│以吸食器│同上│安非他命吸│沈明忠施用第二級毒品│││凌晨0時40分為警│燒烤之方││食器2組│,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採尿回溯96小時內│式施用第│││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某時,在臺灣某不│二級毒品│││食器貳組均沒收。│││詳處所│甲基安非│││││││他命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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