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29號聲請人 李秀鸞 相對人 李朝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3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3,2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52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桃園縣│龜山鄉│兔子坑│大坵田下│0二三五─000│旱│││2633│12分之1│││0│││││二││││││││1││││││││││││├─┼───┼────┼────┼────┼────────┼─┼──┼──┼──────┼─────────┼──────┤│0│桃園縣│龜山鄉│東嶺││一三七三─000│旱│││163.13│12分之1│(重測前:新││0│││││0││││││路坑段1130之││2│││││││││││3地號)│├─┼───┼────┼────┼────┼────────┼─┼──┼──┼──────┼─────────┼──────┤│0│桃園縣│龜山鄉│大同││00一一─000│田│││243│12分之1│││0│││││0││││││││3││││││││││││├─┼───┼────┼────┼────┼────────┼─┼──┼──┼──────┼─────────┼──────┤│0│桃園縣│龜山鄉│大同││00一二─000│旱│││291│12分之1│││0│││││0││││││││4││││││││││││├─┼───┼────┼────┼────┼────────┼─┼──┼──┼──────┼─────────┼──────┤│0│桃園縣│龜山鄉│大同││00一三─000│建│││357│12分之1│││0│││││0││││││││5││││││││││││├─┼───┼────┼────┼────┼────────┼─┼──┼──┼──────┼─────────┼──────┤│0│桃園縣│龜山鄉│大同││00一六─000│建│││365│12分之1│││0│││││0││││││││6││││││││││││├─┼───┼────┼────┼────┼────────┼─┼──┼──┼──────┼─────────┼──────┤│0│桃園縣│龜山鄉│大同││00一七─000│旱│││1216│12分之1│││0│││││0││││││││7││││││││││││├─┼───┼────┼────┼────┼────────┼─┼──┼──┼──────┼─────────┼──────┤│0│桃園縣│龜山鄉│大同││00二二─000│旱│││569│12分之1│││0│││││0││││││││8││││││││││││├─┼───┼────┼────┼────┼────────┼─┼──┼──┼──────┼─────────┼──────┤│0│桃園縣│龜山鄉│大同││00二七─000│旱│││272│12分之1│││0│││││0││││││││9││││││││││││└─┴───┴────┴────┴────┴────────┴─┴──┴──┴──────┴─────────┴──────┘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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