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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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6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士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2289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年玖月拾肆日裁定本件進行簡易程序之刑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士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100年9月14日當庭諭知裁定改為簡易程序,茲本院認為宜撤銷前揭簡易程序,由本院仍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