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1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佳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
099、10944、12551號),本院就其中毀損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恐嚇及竊盜部分,由本院另以100年度簡字第632號為簡易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陳志賢 告訴被告周佳玟毀損部分,檢察官起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志賢於本院民國100年8月30日審理中當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案關於毀損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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