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停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25號抗告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有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本院105年度停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謝廉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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