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2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270號債權人 蔡承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兆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所附證物本票影本2紙皆為記名式票據,請提出債權人背書連續之釋明文件或借款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