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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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訴人再勝發科技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冠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8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