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6345號債權人 洪哲彥 債務人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債務人 陳仲儀 債務人 陳冠英 債務人 陳林澄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仲儀、陳冠英、陳林澄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表列方式陳明各筆金額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之起算日及利率(聲請狀請求利息及違約金,惟所提出之附表僅有債權金額及連帶保證人及幣別,並無上開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