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 卓奕辰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被告 朱榮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方錦源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