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公司印章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一八號聲請人百意聖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交付公司印章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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