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256號聲請人 張秀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曉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狀所載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元,惟附表所列本票金額合計為壹拾肆萬元,確認請求裁定金額若干,若其中一紙本票僅請求壹萬元,應敘明票號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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