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七號聲請人乙○○即被上訴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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