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貳拾
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界址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
12月17日以96年度南簡字第575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聲請
人及相對人各負擔訴訟費用二分之一。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52255元÷2=2612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複丈費    8,000元東南地政事務所規費
鑑測費     26,920元內政部土地測量局
合計   52,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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