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760號
異 議 人 乙○○
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對於本院97年3月6日96年度促字第70817號所發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係於民國97年3月18日送達債務人即本件異議
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異議人延至民國97年4月18日
始具狀提起異議,亦有本院收狀日期章可參,已逾20日之不
變期間,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