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78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權讓與事件,茲因本件對被告甲○○送達不
合法,因此,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
日下午三時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