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乙○○因被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聲請人以被告於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四五七號案件拒不到案執行而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經核閱聲請人提出之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刑事判決一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拘票、司法警
察未能拘提到案報告書、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接受執行之通知及送達證書回證各一份,堪認具保人確曾為被告具保而繳納保證金,且被告已逃匿,所請依法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峻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