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墾丁大尖山休閒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玲芳 被告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養盛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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