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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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號
原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被告甲○○
洪澋 溏右二人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丁○○
戊○○辛○○丙○○乙○○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洪澋溏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關當事人洪澋溏之姓名,經比對卷內土地登記謄本及所查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介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