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17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被   告  戚宇彤戚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伍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一0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恩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