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調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國 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京都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
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5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繳。另本件起訴狀未據原告簽名或蓋章,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或未補正簽名或蓋章,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