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温泉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104年度訴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泉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温泉銘因不服104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不服法院判決,理由容後補呈,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