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原告 林碧資 訴訟代理人 李岳峯
林瓊嘉 律師被告 林慎修 訴訟代理人 蕭玉鳳 被告 黃素珠
林韋璁 林耘曲 上列三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 律師上列四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被告 林烱磐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 戴宗立
戴宗仁 戴幸宜 戴靖宜 戴淑宜 林碧櫻 林碧媛 兼上列一被告 林碧雲 訴訟代理人被告 林育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關於「被繼承人 廖大錫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 林文錦 」;附表二關於「被告林碧資」之記載,均更正為「被告林碧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