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444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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