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鄭憶芬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
翁林瑋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小鶯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請兩造各自陳報陳小鶯至103年7月1日止因執行程序受清償之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育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