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0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0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采樂醫療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瑋毅興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釋明貨款新臺幣291,700元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