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告 林采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文光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