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 林金梓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國進 原告 林聰智 上列原告等二人與被告 張凱嵐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查原告等二人起訴請求被告張凱嵐應將原告等二人分別所有坐落雲林縣○○市○○段○○○○○○○○號土地所共同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事件,惟原告等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等二人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等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上開2筆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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