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8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戊○○民國8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丁○○上一人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82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703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林建榮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戊○○、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丁○○之代理人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甲○○及其法定代理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戊○○新臺幣陸仟元整(當場給付)。
二、聲請人戊○○及其法定代理人願意原諒相對人甲○○之行為,給予其等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彭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