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7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之真正住居所。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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