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64號原告CharlesIrwinFrankel(中文名: 周逸珩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被告成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潭子區臺中加工出口區建國路00號法定代理人 歐陽玄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朱仙莉 律師 陳瑞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5月20日下午2時整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4月20日上午11時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