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消債核字第8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4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康定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是債務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與債務人康定洋間聲請認可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康定洋已於民國105年11月20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