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統裁字第2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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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統裁字第2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統裁字第26號聲請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法第339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規定(下分稱系爭規定一及二)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28號判決及107年度判字第549號判決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二、刑法第215條及第216條規定(下分稱系爭規定三及四)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49號判決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至四,聲請人不得據以為聲請統一見解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