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0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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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0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553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第39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507號聲請人 施吟青 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553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第39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553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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