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11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1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請求攝影112年審裁字第1265號(原分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2668號)裁定之卷內文書。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511號聲請人 李慧曦 上列聲請人請求攝影112年審裁字第1265號(原分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2668號)裁定之卷內文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攝影所請之112年審裁字第1265號案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該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庭112年審裁字第1265號裁定之當事人,具狀聲請本庭提供該案之卷內文書,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准許其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相關規定,攝影所聲請之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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