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保險小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雄保險小字第3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佳穎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易通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年8月21日上午10時50
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被告所有車號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於民國95年4月25日13
時10分許,是否係由訴外人 張金生 所駕駛?訴外人張金生是否係
被告之受僱人?並不明確,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戴顯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