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3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 昱翰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33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7
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民
國96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2%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6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六)字第0940028893號函、借款契約書、動用繳款記
錄查詢表、牌告利率異動查詢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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