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825號

原告 魏伶恩

兼法定代理人 鍾宜芬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晉瑋 律師(法律扶助)

複代理人 邱邦傑 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程文忠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 律師

陳羿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法官變更而未更新辯論,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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