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825號
原告 魏伶恩
兼法定代理人 鍾宜芬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晉瑋 律師(法律扶助)
複代理人 邱邦傑 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程文忠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 律師
陳羿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法官變更而未更新辯論,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