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91號

原告 蘇益禾 (原名 蘇志煒

上列原告與 許瑀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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