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91號
上列原告與 許瑀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淳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91號
上列原告與 許瑀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