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54號聲請人 林毅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玫熹┌───────────────────────────────────────────────────┐│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18,000元│HSA0000000│99年6月3日│││他戶-汐止分行│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高志龍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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