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5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5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55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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