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97號原告匠心宏運室內設計裝潢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德昌 被告 蔡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7日所為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匠心宏運室內裝潢事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匠心宏運室內設計裝潢事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3年4月7日所為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雯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