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廖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俊彥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16,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湯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