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49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下同)99年4月27日死亡,聲請人乙○○為其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99年8月20日以裁定命其補正,惟逾期詎未補正,乃屬法定要件之欠缺,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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