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肯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叁仟叁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零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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