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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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志杰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孫志杰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約定借款30天之利息6000元」補充更正為「約定借款30天之利息6000元(年息高達243%;(6000/30000)30365)」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被告係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警在被告側背包內發現商業本票1本及 羅盛雄 之借款簽收單1張而詢問被告,被告即主動向警供出上開重利之犯罪事實,警察乃帶被告回警察局並通知羅盛雄至警察局製作警詢筆錄,另被告且通知家人將羅盛雄簽發之本票及羅盛雄之身分證影本拿來交予警察查扣等節,有職務報告及羅盛雄警詢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又依扣案之借款簽收單及空白本票,要難看出被告有本案重利犯嫌,是被告本案犯行應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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