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864號

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複代理人 楊聖文 律師

洪弼欣 律師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周宏仁

(原名 周德仁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蔡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周宏仁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8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繼承人周宏仁之遺產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林耿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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